03/22 - 最初雷射專利權,引發 30 年的「誰發明雷射」之爭
雷射的英文「LASER」其實不是一個單字,而是「Light Amplification by Stimulated Emission of Radiation(通過「受激輻射」放大的光)」的縮寫。雷射的基礎概念「受激輻射」在 1917 年由愛因斯坦提出,描述原子受到輻射場作用,從高能階跳至低能階時放出光子的過程。
美國科學家查爾斯.湯斯( Charles Townes)為了造出更強大的雷達設備,想出利用「受激輻射」原理放大「微波(Microwave)」的點子,他在 1954 年與博士生 Herbert Zeiger、研究生 James P. Gordon 打造第一台激微波(MASER)設備,也是 LASER 的前身。
1957 年湯斯和同事阿瑟.肖落(Arthur Schawlow)聯手,把 MASER 的放大與反饋過程應用於可見光。他們將原子放入兩端加裝鏡子的狹長孔洞中,當光在鏡子間來回反彈,就有機會刺激原子放出輻射,加強光能量,並從刻意鍍銀不完全的鏡子側發射出去。
兩人在 1960 年的 3 月 22 日,代表貝爾電話實驗室取得第一份雷射科技的專利書,但隨即陷入一場專利爭奪戰。
原來有一位 1957 年曾在哥倫比亞大學讀研究所的格登.古爾德(Gordon Gould),當時正在撰寫「從原子激發光能量」的博士論文,找過湯斯討論相關理論的問題,也寫下關鍵的「雷射 LASER」縮寫和相關描述。
後來古爾德成功發展出「如何打造並應用雷射」的理論,並與他的雇主,高科技研究工廠 TRG,在 1959 年 4 月申請雷射專利權,時間上比湯斯和肖落還早了九個月。不滿的古爾德拿出 1957 年的筆記告上法庭,控訴自己才是研發雷射科技的第一人。
這場雷射專利官司打了快 30 年,隨著雷射科技產業蓬勃發展與應用,專利權的價值也水漲船高。到了 1987 年,古爾德一方勝訴,科技史上最重要的專利權之一總算拍板定案。
不過雷射專利事件也引起人們的討論,即使法庭能把技術專利權判給某個人,但又該如何釐清一個點子實際上是怎麼在科學界誕生,是誰啟發了誰,又是誰影響了誰呢?
參考資料:
首圖來源:Douglas Muth@flickr, by C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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