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討論


分享本文至 E-mail 信箱

改變會引發焦慮,但監管單位的腳步真的該跟上了—《平台經濟模式》

2016 年 04 月 25 日

本章一開始,探討了企業自我管理和政府介入監管兩種模式的經濟利弊。企業團隊會想辦法減輕影響公司利益的負外部性,平台企業擅長應對平台上的市場失靈,較不擅長應對平台外部的市場失靈。經驗顯示,企業通常會對技術變化和市場狀況快速反應,但通常不會採取以社會福祉為優先的行動,除非有民意力量或管制迫使企業這麼做。

另一方面,政府監管理應聚焦於保護大眾利益,使用搜索票、民事沒收、法律權威等執法工具。不幸的是,監管機構也可能被俘虜,特別是在民主和政府能力薄弱的國家。因此,不論是私部門自我管理或政府監管,都無法萬全、可靠地守護大眾利益。

對於必須調整傳統監管制度,因應平台時代的政策制定者,我們建議參考兩套架構。第一套架構是經濟學家柯斯基(Heli Koski)和克瑞施莫(Tobias Kretschmer)提出的他們指出,有強大網絡效應的產業可能導致市場欠缺效率,公共政策的目標應該是把這類情形減到最低。市場缺乏效率,就可能造成廠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力量,導致更好的新技術未能盡快普及。

第二套架構是反托拉斯、智慧財產權、金融監管、雙邊市場平台企業等領域的產官學專家伊凡斯(David S. Evans)提出的三步驟流程,檢驗政府管制行動的適當性。第一個步驟,檢視平台是否運作得當的內部治理制度。第二步驟,檢視治理制度是否最常用來減輕負外部性,例如平台用戶的犯罪行為,或是用來阻礙競爭或操弄企業的市場支配力量。一般來說,如果此企業使用制度減輕負外部性,政府就無需採取干預行動。但如果企業明顯用其制度阻礙競爭,就要採取第三個步驟,評估企業的反競爭行為是否大於其制度產生的好處,如果答案為是,就代表發生侵害現象,必須作出管制。

支持低管制的人可能會提倡抑制政府對平台企業施加壓力,尤其是在平台企業新創階段。他們可能會說,新創企業對市場或大眾可能造成的傷害相當小,尤其是相較於它們帶來的創新、新商業模式及經濟成長,利遠大於弊。更嚴格的規範時機應該放在後期,等新創企業成長到一定程度,監管的成本與效益都較合理時,再行管制。

YouTube 早期有一項非正式且不被認同的政策:容許版權內容張貼在網站上,構成侵權行為。隨 YouTube 規模日漸成長,這種過於寬鬆的態度愈來愈不符合智慧財產權法,引發愈來愈強烈的質疑,形成更大的壓力,迫使 YouTube 制定更嚴格的規範。後來,YouTube 又建立補償權利持有人的機制,現在,許多音樂人能在 YouTube 頻道上賺取可觀收入。

不過,並非人人都滿意這種方法,哈佛大學教授艾德曼(Benjamin Edelman)在《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Review)強調,數位商業模式也應守法:如果我們都先放任科技公司,等到日後再質疑,那麼任何不當行為都是我們引來的⋯⋯。或許,某些產業的確因為不必要或過時的監管政策而受害,若是有這種情形,我們就應該透過合理的民主流程移除這樣的監管措施。我們讓企業漠視法規,就形同懲罰守法的企業,讓為所欲為的競爭者享受不守法的果實,這絕非消費者樂見的商業模式。

本章最後,我們總結一些監管建議。我們期望監管機構盡可能加快對技術變化的應對,對法令作出必要調整。舊的監管措施,例如針對非網路產業制定的掠奪性定價檢驗,就不適用於新科技和新商業模式。監管機構必須同時考慮經濟理論的新發展,例如,新研究發現,廠商就算對特定產品與服務不收費,仍有辦法獲利,免費或低定價策略並不屬於傳統所謂的掠奪性定價。

監管機構也應該減少套利機會。

紐約市發出的計程車牌照自 1937 年至今都沒變過,難怪會有另一個市場出現,越過這層管制障礙。從這個角度看,Uber 可說是管制導致市場失靈的產物,就像在長期管制雷達下鑽漏洞的無照計程車gypsy cabs)。

在消費者仰賴正確資訊的市場,監管機構可以為新技術提高價值,提供正確、有公信力的資訊。監管機構會檢查加油站的計費錶是否準確,餐廳接受衛生管理局抽檢,建物會接受安全性檢查,這類稽查為消費者提供信心,促進市場的運作。稽查評分和服務品質比較制度或許也能幫助新的平台市場發展與繁榮。平台資料的取得,也有助於監管工作,降低平台內外部的市場失靈。

最後,我們鼓勵監管機構採取更輕盈的手法,鼓勵創新。改變往往引發焦慮,可以理解政府有時會希望放慢技術與經濟創新的速度,預防意想不到、可能有害的後果。但是我們從歷史學到,在多數情況下,讓改變有發展壯大的空間,對長期而言會產生更多正面結果。

史上最引人注目的一場管制戰,就和 1980 年代初期的技術變化有關。

當時,大型電影製片廠奮力阻止民眾使用新的錄影技術複製電影及電視節目。在「美國索尼 v. 環球影城」(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訴訟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在 1984 年作出里程碑的判決,認為複製是正當使用途徑,不違反著作權法。從經濟角度看,事實證明索尼的決策帶來極大利益,大型電影製片公司沒有意料到,當初極力抵制的錄影機,創造出全新的次級市場:影片出租業,反而使片商更賺錢。

同理,新的平台市場可能創造成長和獲利的新機會,甚至許多原本害怕轉變的在位企業也獲得轉型新機會。因此,就算政府可能感受到急於維護熟悉地盤的企業領導人的焦慮與壓力,也不應該急躁、過度干預。

平台經濟模式:從啟動、獲利到成長的全方位攻略

封面圖片來源:Pixabay

關於作者


泛科選書(PanBooks)

PanX 泛科技新聞網從科技議題著手,企圖把未來更清楚地描繪出來。從能源議題、金融科技、生物科技,到物聯網、大數據、工業4.0、自造者,都是我們專注的內容。若希望有任何書籍合作歡迎向我們聯絡:contact [at] panx.asia

留言討論


網站更新隱私權聲明
本網站使用 cookie 及其他相關技術分析以確保使用者獲得最佳體驗,通過我們的網站,您確認並同意本網站的隱私權政策更新,了解最新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