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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家彥/中小企業和台灣的今昔與未來(系列五):社會企業與兼容經濟

上週專欄提到,未來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國際共識,是走向創新、永續、兼容的價值。或許大家對創新(Innovation)、永續(Sustainability)這兩個名詞已相當熟悉,但經濟兼容(Economic Inclusiveness)過去較少被主流經濟發展思潮所討論,一般人對此相對陌生。本週先簡單談談。

「經濟兼容發展」到底是什麼?

人類經濟社會發展迄今,許多缺失持續存在。在市場這一端,現行主流商業運作模式常流於「過度掠奪」,一味極大化企業主或股東獲利與投資報酬的結果,常見員工待遇與發展、供應商關係、客戶價值保障,以及所在社區及環境價值等關係失衡,形成重大社會問題。例子可說不勝枚舉,近年來台灣多食安事件引發強烈民怨、國際製造代工企業「血汗工廠」問題至今仍不時被討論、任意排放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案件亦時有所聞、金融機構掠奪式經營引發全球金融海嘯的傷害至今未歇等。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或非營利組織亦常受限於治理問題、財源不足等因素,無法提供持續穩定或有效的解決方案。

這種經濟發展利益為少數從業者所得,但社會多數利害關係人卻蒙受損傷的現象,已被批評是不夠兼容的系統性問題。正因對現行主流經濟運作模式的不滿與反省,當孟加拉的經濟學家尤努斯(Muhammad Yunus)發展出鄉村銀行的微型信貸(Micro-Loans),成功將長期被排除在傳統商業銀行體系之外的社會基層與弱勢族群,納入金融服務網絡之中,便於 2006 年得到諾貝爾和平獎的肯定,並獲得世人高度重視與廣泛討論。這也正是經濟兼容發展的最佳代表之一。

近幾年「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Business, SE/SB)」在台灣已引起不少的討論。其中正、反、左、右意見紛陳,正顯示這個思潮仍在初期演進階段,所以大家常會見到很多類似議題的不同用語。

例如,也有人喜歡把社會企業稱為「兼容性企業(Inclusive Business, IB)」,把「社會經濟模式(Social Economy)」稱為「兼容經濟(Inclusive Economy)」,意在凸顯經濟發展惠及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價值。也有人特別重視社會經濟模式不同於過往的創新性,而把這類發展稱之為「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因此,投入這類發展活動的資源也常見有「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Venture)」、「慈善投資(Venture Philanthropy)」、「影響力投資(Impact Investment)」等說法,有時連說者都不真的知道這些用語是否有差異,或差異是什麼。

如果我們採取一個最基礎的觀點,即所有組織的設立,都在解決社會部分或全體成員的未滿足需求或「痛點」。有人以營利手法來提供相關解決之道,這解決之道就習慣被稱為產品或服務,而提供這類產品或服務的組織就被稱為營利事業或企業(For-profit Organizations or Businesses)。反之,如果現行技術、市場環境或法規等方面存在顯著限制,以致無法出現有效的企業與市場解決模式,常常政府措施(Government measures)或民間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s)就可能形成,來解決或減輕相關痛點。

從上述觀點來看,所謂「社會問題(Social Issues)」就是長久積累而難以解決,或是新產生而尚未解決的社會痛點或未滿足需求。邏輯上,社會問題的處理不必然只能採用某種特定方式,而較佳解決模式也可能隨著不同時期有所更替變化。舉例來說,現今以一般社會大眾為服務對象的商業銀行營業模式,大家都已習以為常,但回顧過往發展歷史,卻是從慈善與互助組織開始。再以醫療機構為例,至今台灣法律仍規定所有醫療機構必須以非營利的財團法人形態設立,但國外卻已有多國可見營利事業形態的醫院連鎖體系了。近十年來,以企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或減少社會問題的社會企業及 B 型企業(B Corp)思潮亦應運而起。

社會企業 vs. B型企業

當大家好不容易開始消化社會企業所引發的概念與課題,B 型企業的概念又被引進台灣,從 2015 年台灣首家通過美國 B 型企業總部(B Lab)認證的綠然能源 DOMI 開始,至今年三月已有六家企業通過 B Corp 認證。事實上,目前世界已有超過 1,600 家認證的 B Corp,亞洲發展起步較晚,而推動台灣 B Corp 發展的亞太 B 型企業協會(Asia-Pacific B Corp Association)亦已正式成立,更將於今年三月底舉辦首屆 B 型企業亞洲年會。這讓許多人不禁想問,為何企業圈中出現了不止一種「企業突變」。確實很多人仍不太清楚如何定義社會企業和 B 型企業,遑論兩者之間的異同。

簡單說,通常社會企業指的是,直接以其產品服務或業務營運來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的企業組織。例如,許多小農的農作很難進入傳統主流食物供應鏈之中,造成小農收入不易提升的弱勢處境。台灣有家企業叫鄰鄉良食,專門輔導小農以環境友善農法耕作,並以高於一般市場價格收購,賣給許多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採購或團購。鄰鄉良食以提供友善農法輔導及銷售服務為主要業務,一方面改善小農收入,並兼顧環境保護價值。過去也有些非營利組織在做類似的事,因而亦有人將社會企業的定義擴大涵蓋相關非營利組織。

2014 年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所採取的「狹義操作型定義」,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

  1. 組織章程應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為首要之目的。
  2.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申報及公告其社會公益報告。
  3. 組織當年度可分派盈餘應至少有 30% 保留於社會公益目的,不得分配。

對比之下,可知真正社會企業常在產、銷等營運活動中達成社會目的,保留企業盈餘用於特定公益用途反而未必是常態或主要工具。但政府總常為了行政方便或防弊目的草率地限制公共資源的配置。

B 型企業的概念則從企業的關係鏈出發,以良善公司治理、員工待遇與發展條件優化,透明與合理採購關係、客戶權益保障、社區友善關係與環境責任等做法,來追求股東、員工、供應商、客戶、社區與環境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平衡與共好關係。不少傳統思維認定上述理念與營利目的衝突,但世界上已有不少 B Corp 已成功證明,良好的股東、員工、供應商、客戶、社區與環境關係,不但不必犧牲獲利,更可能提升生產力、組織效率、品牌價值等整合競爭力。

雖然台灣已存在一些真誠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好企業,但目前仍處於各自努力、各言爾志的階段。例如,台灣有知名企業大老常年倡議「王道企業文化」,但由於缺乏溝通的共同語言、明確可操作的系統工具等,目前仍未凝聚社會共識而蔚為風潮。對照之下,起源於美國的 B Corp 認證系統、影響力財報與投資標準(Impact Reporting and Investment Standards, IRIS)與相關評等系統(Global Impact Investing Rating System, GIIRS),以及 B 型學府倡議(B Academy Initiative)等體系,透過國際對話交流、共享共創的推展,隱然有掀起全球企業再造運動的聲勢。

身為國際經濟社會的重要成員,台灣能不急起直追?

結語

當社會企業與 B 型企業發展成熟時,彼此重疊性將越來越高,而兼容經濟模式的未來願景,是不必再像現在區分成這麼多種類的企業;未來企業只有好不好之分,而好、壞標準就在企業的存在是否讓這個社會更好,而非賺進企業主口袋的錢有多少。大家就發願讓所有黑心企業在不久的將來都無地自容吧?

無論社會企業或 B 型企業的發展,都需要適合發展的環境生態,也需要動態系統性的策略思維來推動。

下週再好好討論兼容經濟發展所需的環境生態,以及台灣中小企業現有實力可以開創的未來新局。

封面圖片來源:pexels

關於作者


楊家彥

留美經濟學博士,曾任職於台灣經濟研究院十餘年,主要研究涵蓋中小企業、知識服務及產業創新等領域,研究報告及產經政策評論均多。近年投身業界,希望跨域整合多方力量,投入未來生活探索、經濟社會包容性發展之志業。現職為活水社投合夥人、AVPN 台灣顧問。E-mail:stevencyyang [a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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