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 反垃圾郵件法,是管制還是變相合理化?
你數過自己一天會收到多少封垃圾郵件嗎?你覺得煩人還是無感?會下載一堆應用程式阻擋嗎?
垃圾郵件(Spam)指的是未經使用者同意即大量散播的郵件,內容多半作廣告用途,也稱作 UCE(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或 UBE(unsolicited bulk email)。
垃圾郵件對使用者造成的傷害可不只是擠壓重要信件或造成不愉悅,當一家企業的所有員工都收到大量垃圾信件時,CPU、伺服器硬碟空間、終端機用戶硬碟空間都會受影響。
隨著網路普及、使用人口增加,越來越多廠商運用網路行銷,垃圾郵件的問題也日益嚴重,美國聯邦政府在 2003 年 12 月 16 日由小布希總統(George W. Bush)簽署「垃圾郵件法(CAN – SPAM Act of 2003)」,明確規定了傳送商業電子郵件的規範,主要分為六大項:
1. 凡以電子郵件行銷商品者,不得於寄件者、主旨或郵件內容中有虛偽不實表示。
2. 禁止任何人以網路自動偵測或人工蒐集之方式,建立電子郵件地址資料庫。
3. 禁止買賣任何電子郵件地址資料庫。
4. 電子郵件廣告皆須附上正確的電子回郵地址,以及有效的「停止寄送」之連結。
5. 不得從網頁上擷取電子信箱帳號
6. 不得未經授權使用第三人電腦傳遞垃圾郵件等。
反垃圾郵件法也授權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司法部與州政府處分垃圾郵件濫發人,罰鍰最高可達一百萬美元,並可處行為人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希望經公權力的介入,將垃圾郵件製造者行為列入刑罰處罰之範圍。
然而對這樣「還大眾一個清靜」的法規也出現了反對聲音。有人認為,有別於歐盟、英國相關法令要求必須事先取得收信人同意,始能寄發商業郵件的規定;美國的反垃圾郵件法採取「事後拒絕(Opt-out)」,允許業者在明確表明身分、尊重消費者希望不受到干擾意願,並在郵件中附加退訂機制,便向民眾傳送郵件;反而會合理化、鼓勵業者發送更多的垃圾郵件。
註:台灣在 2012 年 3 月 15 日由立法院初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封面圖片來源:photo via www.elbpresse.de@wikimedia, CC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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