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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 美國最高法院宣判:可用錄影機合法錄製電視節目

錄製電視節目曾經是一項違法的行為?

這場被稱為「美國 Sony 與 環球影業公司之對決」(Sony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的事件,對於日後錄影帶產業以及相關權利法案的發展造成了重大的影響。

在 1970 年代,Sony 開發出了一款錄影機/帶格式-Betamax,在當時,這讓許多美國家戶可以使用這台機器來錄製電視上的節目,但不久之後,這種行為便因為著作權的疑慮,引起了環球影城跟迪士尼公司等影視產業的高度關注。

同一時期,國會對於著作權法的訂定也來到了最終階段,然而,對於這樣錄製的行為,國會的提議中似乎並不打算採取任何保護的措施。這些電影公司眼見事態危急,便以環球影業為首,開始對於 Sony 以及他的發行商提告。

在加州聯邦地區法院,環球影業公司宣稱 「Sony 正在製造一款能夠侵犯著作權的機器」,應構成協助侵權的條件。而在長達兩年的官司之後,加州法院宣判 Sony 的 Betamax 使用者主要基於非營利的家戶,其所錄製的節目不管是供收藏或是之後觀賞,都是屬於合理的使用。不過此判決,卻在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中被推翻,並認為版權所有人仍有權禁止這樣的錄製行為。

雖然這把火一路延燒到了最高法院,結果如你我今日所見,最終法院以五比四再一次的推翻了先前的判決,認定了 Sony 的獲勝。而主要的原因還是認為,即便這樣的機器有侵權之可能性,但販售者也無須負擔這樣的侵權責任。

或許你會認為這項判決對於 Sony 是場勝利,而對於影視產業是場大災難。但諷刺的是,在錄放影機開始普及於一般家戶之後,它們還藉著租賃影帶的業務賺了不少。

 

參考資料:

photo via Wikimedia@Wikimedia, CC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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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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