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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切都成為網路:網路言論自由與線上個人隱私

言論自由是台灣民主的基石,每每是台灣媒體改革行動捍衛的重要價值,進入網路時代之後,言論自由獲得最有利的施展空間,但卻也成為批判對象。人們發現網路的自由、解放、分享等價值並非內建模組,隨著使用者社群跟使用行為的多樣化,如何保有隱私的課題成為顯學。

本節便將主題圍繞在網路言論自由與線上個人隱私這兩個看似無關,但實則為一體兩面的議題,並試圖了解媒體改革過去與現在對這兩個議題的行動與看法。針對此議題,筆者詢問了兩位網路文化專家-網路文化工作者李士傑與台灣部落格協會理事長潘建志(Billypan)。

李士傑認為「網路言論自由」的意義與重要性,對台灣社會大眾還是相當模糊。原因大部分是因為言論自由本身的深度,而少部分是由於網路。

根據傅柯的說法,Free speech 的希臘文是 parrhesia,「每件事都毫無掩飾地被說出來」,指的是有特定的一些人跟自己所說的話的一種關係。即便是冒著生命的風險,與自己利益的損害,還是堅持要維繫這樣的關係;而且在沒有風險的情境下,說話者根本無需掩飾,就不會存在這種關係(例如國王的言論自由就是一句沒有意義的詞,因為他不會因為他的言論而賈禍,所以並不需要克服想要掩飾避禍的衝動)。在希臘的情境中,parrhesia 總是由下而上對有權力者的一種批評、賭上自己的公民身分作為代價(不是所有人都能夠玩這個遊戲),並且會因為這個話語帶來危險。即便是如此,人們還是在這個風險籠罩底下盡了一種改善別人或自己的「義務」;因為他還是可以選擇沉默、擁有不說話的自由,但是卻直率地毫無保留地將話說出來。綜合這些特徵,就是古代希臘言論自由的意義。

相對於古希臘源頭意義的理解,言論自由轉變成一種自由的狀態(freedom),在這種狀態下你被保障可以發表你想要說的話。這種狀態由近代的法律體系所允諾,被社會的常規所限制表達的範圍、但同時也經由具有爭議性的法律判例在重新定義範圍的大小(例如藝術 vs.色情的辯論)。這種改變讓言論自由從一種人與自己所說的話之間的冒著生命的危險找麻煩的對權力之一對一批判關係,轉變成為一種被允諾不變的安全狀態以及法律體系下的範圍大小、邊界捉迷藏遊戲。同時你所說的話,有可能會被聽見。

李士傑認為今日的網路言論自由,又再度改變了很多言論自由的意義。

首先網路(與相關的科技)讓理論上所有的人可以藉由某種技術的協助,留下任何、沒有限定內容與脈絡的話語;這些話語被無所遺漏地捕捉起來,用來描繪(profiling)人們的行為與習慣,進而推衍建構消費模式。同時推算的結果也變成了一種商品,讓政治的活動也能夠運用之來獲取所期待的行為結果,進而轉換成為政治權力。

相較於傳統言論在發表場域與進入門檻的限制,網路言論打破了進入門檻,隱藏了技術與管道的物質基礎,讓跨越疆界國界的言論與想法可以鉅細靡遺地集結與呈現。這讓言論的脈絡與意義發生了變化,往往呈現為瑣碎化、失去共通性的基礎。依照 Erik Ringmar 在《部落客宣言》一書中所描繪的場景,從一個唯一的舞台上的唯一一支麥克風,變成無限多個舞台、無限多之麥克風。不保證你一定會被聽見。

在網路中的言論自由,既不再指稱你跟你發表的網路言論的一種直率、彷彿是一種義務一樣的面對風險充滿勇氣的批判關係,也不再允諾你一個安全狀態與某種大小的範圍。而變成一種可以免於被脈絡化的自由狀態。即便是在層層疊疊的脈絡意義下,我仍然可以賦予我原本試圖要闡述的意義。

如果說傳統的言論自由,是指在風險中沒有保留地、說出自己想說的話的勇氣與行動,網路則是一種多層包裹、層層相依的數位媒體。這種層層相依,可以視為由許多的支撐結構讓你獲得與別人溝通的能力。這種能力與傳統的言論自由處境相比,有人描述 twitter (一種社會媒體)的描述方式,有點可以用來比擬網路媒體的特性:網路裡面的所有訊息都是明信片(公開的訊息),除非你有經過加密的程序,所有經手幫忙傳遞的人/系統都會看得見。所以如果就隱私角度來定義的話,網路是一種犧牲自己隱私,然後換取便利的溝通媒介。

在台灣網路上具有極高影響力的部落客,台灣部落客協會理事長潘建志則認為「網路是個人言論最基本也最方便的生產工具,相較於其它傳統媒體容易受到商業和政治力介入的影響,網路能夠更有力地表達人民的意見。網路的匿名性(雖然不是百分之一百)也減少了發表言論時的種種顧慮。因此網路的言論自由可以說是當代言論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台灣相對於某些地區和國家(新加坡,香港,中國等)擁有較多的言論空間,但有刪文權限的網路管理者(如 ISP,BBS版主)的作風因人而異,偶而仍有傷害言論自由的情況發生。」

潘建志舉1994年屏東議長鄭太吉公開殺人事件為例說明網路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他表示當初這起重大事件之始,台灣各新聞媒體因為害怕而不敢點名報導。當時除了報章媒體之外,並沒有其它的管道可以讓被害者家屬發聲。然而近年來網路已經是人人可利用的基本工具,加上搜尋引擎的發展,數位記錄器材的普及,潘建志認為類似的事件已經不可能再發生。消息靈通的站台(如PTT八卦版)甚至成為新聞記者重要的資訊來源。

李士傑也認為網路賦予人們的言論自由降低了創作跟發表的門檻,讓大家都變成了言論生產者。而在對民主政治的影響上,李士傑與潘建志都認為網路言論自由讓許多議題都能被訴諸公論,當事人難免被「人肉搜索」, 而對推噓 / 轉貼成為對意見優劣判斷的制式標準。潘建志說「近10年來的候選人都把網路當成是選戰必備而且重要的一部份,而候選人的學經歷和過去的施政作為在網路上都可以查到詳細的資料,比方在如維基百科這種可以分工合作提供大量資料的平台。雖然不是所有的選民都會上網,但至少已經成為某種淘汰的機制,加速政治人物的新陳代謝。政治人物的一言一行包括選前開的支票,選後施政的詳細狀況都可以使用網路資料加以檢驗,有助民主水準的提昇。」

然而網路賦予的言論自由也帶來風險。潘建志認為網路的匿名性會造成一種心理上的效果,可以稱之為『釋放』效應,讓許多帶有情緒的網友很容易在網路上以言辭強烈攻擊其它網友。事實上會這麼做的大部份網友,在平常可能並不會對人使用這些暴力式的語言。包括許多高學歷的知識份子常因此而有毀謗官司之累,也讓不少受攻擊的人情緒上受到很大傷害。李士傑則認為網路形成了「半公共空間的模糊地帶」,他質疑分岔的公共領域是否還算是公共領域(例如 PTT),而這種「半公開地參與」是否會間接扼殺民眾對於公共性的認知。

網路作為半公共空間或準公共領域,讓個人透過自我揭露私領域的方式參與公共討論,也把許多私領域的訊息納入公共討論的範圍。李士傑將隱私的定義分為三種:「一種是我不希望別人知道的事情,如何讓別人不知道;一種是我希望讓某些特定別人知道的事情,如何不讓其他的人知道。第三種意義是,我的個人身分資料,如何不被我所沒有同意的方式被彙整與處理。」他指出。前兩種都是個人主動意願的遵循與違反,第三種是個人資料的被動保護,也是一種在過去就已經存在的問題,然而尤其是在近年來網際網路的發展下,新型態問題與需求大規模浮現。

李士傑認為線上個人隱私的第一種意義在於,線上的環境與工具如何幫助達成人們的主動意願,以及在當人們的主動意願被違背時,能夠有效地被阻止。第一階段是教育民眾認識與了解「個人隱私」的意義;了解「個人隱私」的概念過程中,需要幫助民眾釐清自己的主動意願是什麼?主動意願有沒有在不同階段、時空處境可能會改變?後面的想法跟前面的想法衝突時會有什麼結果?可以怎麼再做補救的處理與安排?

第二階段則是責成收集個人資料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私人機構單位,提供關於個人隱私工具幫助人們達成其主動意願;同時提供檢測工具,幫助人們偵測主動意願的被違反情形。

而針對個人資料的被動保護,線上個人隱私的第二種意義在於,個人身分資料,在不同的時空情境下留在某個公共或私人的網站服務上,能否僅僅為該脈絡所用,不應該被挪用到新的時空情境中?他認為政府對於公共領域的數位服務的隱私管理情形,以及對私領域的隱私侵犯的狀況必須要負起責任來做整理、宣導。對於商業領域蓬勃發展所造成更多的侵犯問題,也應該要做積極的管制與干預,以避免衍生更多的爭議與損失,讓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他以Facebook 的傳記體裁電影 Social Network 《社群網戰》故事為例。當主角Mark Zuckerberg 失戀後用一個晚上的時間侵入哈佛大學各女生宿舍網站,取得照片來建置facemesh.com 作為報復,成為了日後風彌全球facebook網站的開端。這個故事家喻戶曉,但也是侵犯隱私資料的具體範例。李士傑質問「這樣做的道德問題?法律問題?『只要能夠功成名就,小小的懲罰不算什麼』的這種心態,會增加多少隱私資料的『掠奪者』?

潘建志也指出,除了少數面孔為大眾熟悉的人物,大部份的人在真實世界中逛街,購物,看病,看電影時都希望保有某些隱私,不受他人的干擾和注意,同樣地在網路上的種種個人行為和動作也應該享有自已可以管控的隱私權。台灣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之後個人隱私雖受法條保障,但是仍然常常有網站盜賣客戶個資的情況發生,導致詐騙集團猖獗,政府又無法有效地遏止,有很多人受害,以這點來看是非常大的退步。李士傑更認為政府下游的法律工具,將被這些現象所導致的後果所淹沒:「法律專家演講時曾舉《天堂》遊戲作為例子,說台北縣警察局一度接網友的『網路寶物被竊』的報案電話接到手軟。這從上游的概念、中游的媒體討論到下游的法律處理,我沒有看到政府相關方面的單位在此有什麼正本清源的作法。相對於個別沒有資源的使用者,政府單位是可以合作彙整出有用的資訊來幫助社會演進的,如果真的想要做事的話,我覺得還有很多可以進步的空間。」

過去十年來,線上個人隱私的議題不斷,但由於並非媒改推動者主要關注之面向,因此相關論述並不多。李士傑指出,從上世紀1998年的國民卡事件,到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經三讀通過,其實關聯的事件不少,包括網路詐騙、線上遊戲寶物跟金融服務資訊被竊取,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社群網站如無名小站部落格跟現在最風行的Facebook,更是在討論網路隱私議題時最常被提起的標的。許多使用者透過社群分享平台,將生活中的「精彩片段」放在網路上,但「親密照片曝光」、「脫序行為網路上演」等等標題也就此成為新聞媒體中的固定嘉賓。

潘建志認為,大部份的台灣網友其實都很注重個人隱私。在國外幾乎是以實名制運作的臉書(Facebook)讓國外網友因此對臉書的隱私保障非常重視,成為使用臉書最重要的問題。但在台灣,卻有很高比率的臉書使用者使用假照片和ID,說明台灣網友仍然對使用真實身份有顧慮而無法接受實名制。

另外,他也提到由他藉由網路揭發出的「李慶安美國籍真相」。他認為政治人物有著對人民的承諾,因此不能動輒以個人隱私隱瞞重要資訊(例如國籍),而李慶安的個人資料其實在國外並不算是隱私,而是透過網路公開搜尋隨手可得的資料。他認為這個案例在於提醒個人隱私在不同的脈絡下定義不同,在某些特別情況之下值得探討,但原則上我們仍要全力維護。

李士傑也提出「人肉搜索」作為網路隱私議題的重點案例。筆者認為,人肉搜索是一種網民的集體行為,針對特定人物、組織、事件,以網路的無遠弗屆跟網路與實體人脈相連的力量,將許多原本不為大眾所知的資料曝光,然而這樣的作法有許多爭議。我們見證過網友將虐待動物者的個人資料全部公開在網路上,找到企圖自殺者並挽救生命,或是找出逃逸的車禍肇事者…但整體而言人肉搜索似有朝向「全民公審」的態勢,以曝光個人隱私為武器,達成短暫的正義以滿足網民被挑起的憤怒與不平,而部份主流媒體刻意挑起網民情緒,對事件加油添醋,引導網民對特定對象人肉搜索,再將網友曝光的資料作為己用,避開洩漏個資的責任,也成為越來越常見的情形。儘管如此,要導正此種現象,需要的是更多對言論自由的正確認識,而非限制。潘建志認為,真正的言論自由並不靠匿名才能得到,真正的言論自由是負責任的,正因為要負責,所以言論自由才值得爭取,而這和個人隱私並不衝突。「如果這個社會上的人們都需要匿名才敢說出自已心裏的話,那表示這個社會的言論並不是真正的自由。」潘建志強調,以「言論自由代表心靈上真正的自由」的這個觀點來看,台灣百姓心中的『小警總』其實並沒有完全消失。

總體而言,潘建志認為網路上的言論自由讓台灣的資訊傳播更快,消息更不易被左右,而人民也較以往勇於發聲。「對照最近廣受注意的傳統媒體置入性行銷和業配新聞,網路的言論自由更為可貴。」但他也認為網民容易受到群眾激情的影響而無法深入客觀思考,流於兩極化的對抗,對理性社會中的討論空間是不利的。他以廢死/反廢死在網路上的爭論為例,需多爭論最後流於粗暴的人身攻擊。這是群眾暢所欲言後難免產生的副作用,值得進一步的探討。

關於作者


鄭 國威

泛科知識公司知識長。 歡迎造訪我的個人 Youtube 頻道:鄭龜煮碗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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