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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掌握併購撇步 公平會不卡關

2016 年 05 月 26 日

本文為勤業眾信提供新聞稿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於 25 日舉辦「併購眉角,暗藏機鋒研討會」,由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群針對公開市場併購策略、營業秘密保護、及向公平會申請併購案的規劃,帶領企業領略併購秘訣。

勤業眾信總裁郭政弘致詞時表示,過去,傳統中小企業透過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利用多角化投資,追求規模及營收的成長;如今,面對全球化的激烈競爭,「併購」是企業轉型與成長等眾多方法中,最為快速、成效相當顯著的手段。台灣企業可透過水平與垂直整併,擴大企業規模與實力,藉由團體作戰取代單打獨鬥,面對國際競爭並消弭惡性循環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併購過程除了需考量如何設計嚴謹且完善的整合規劃與管理模式,也必須了解法律遵循規範,及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勤業眾信
圖片來源:勤業眾信

新企併法上路,六大併購類型新登場

企業併購法於去年 月 日修正,今年 月 日施行,為立法以來首次大幅度修正,涉及層面甚廣。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盈蓁表示,為使企業併購程序更彈性,加速透過併購提升競爭力,新法特別擴大「簡易併購類型」,並且「簡化併購程序」陳盈蓁指出,新法新增了「兄弟公司簡易合併、三角合併、母子公司簡易分割、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簡易股份轉換及非對稱式股份轉換」等六大類型,以提高併購效率並降低成本。

同時,新法放寬「對價選擇」的多樣性,不再侷限以發行新股為對價。陳盈蓁指出,新法增訂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及分割時,可以用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交易對價,突破過去限於合併才能以股票加現金,作為支付對價的侷限,將有利公司安排更具彈性的對價方案;同時,也可避免併購公司只能發行新股而稀釋股權、影響原股東權益。

此外,這次修法也擴大利害關係股東或其指派代表人董事的權益,刪除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應迴避併購案表決的限制;未來,利害關係股東或其指派代表人董事也可行使併購案表決權,藉此強化保護股東權益。

陳盈蓁指出,當併購行為涉及上市櫃公司時,由於股東人數眾多,應符合資訊公開及資訊平等的要求,以避免觸犯公開市場交易規範。陳盈蓁說明,併購過程每一環節均有牽一髮動全身的效果,因此,交易架構的選擇、時程及策略的擬定極為重要;不過,上市櫃公司也可能面臨敵意併購(Hostile Takeover,即併購公司未經協商,即逕行公開收購被併公司,或被併公司拒絕併購行為。目前,法規及實務上常見的防禦措施為自公開市場上收購股份,或邀「白騎士(White Knight)」協助,以更高價格或優惠條件收購股份或進行股份交換,以提高股價或經營階層可控制股權,藉此增加併購難度。

掌握盤點三步驟、保密六關鍵,健全營業秘密保護

過去併購實務上,經常發生被收購公司智慧財產(即專門技術或營業秘密)因沒有登記專利,而產生價值認定的問題。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張憲瑋指出,

除了信賴被收購公司提供的技術清單列表外,掌握公司所保有的資料,並依經濟價值及洩漏所生損失程度加以評價,即為營業秘密管理制度的第一步。

張憲瑋指出,盤點營業秘密資料時,三大步驟有效進行營業秘密管理。首先,企業可透過「業務流程」進行系統化盤點,例如根據採購與備料部門使用的採購單、報關單、配方檔案等逐一盤點;再者,可根據秘密資料的屬性,判斷洩漏資料的衝擊影響;最後,搭配公司控制環境,判斷秘密資料固有風險的高低,進而採取秘密分級分類方式,針對高風險的秘密資料,採行更高強度的控管措施。張憲瑋建議,無論是紙本檔案或是數位檔案均應加以盤點,並由公司營業秘密管理專責主管,負責對各業務負責人進行訪談後,採取「物的管理」、「人員管理」及「組織管理」三個層面的合理保護措施。

在企業發生併購時,併購雙方公司的員工有選擇不續留的權利,如何防止公司營業秘密因此外流?能否沿用被收購公司與員工間的競業禁止條款,關鍵在於競業禁止條款的合法性。張憲瑋指出,被收購公司員工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合法,應視該員工是否接觸公司的營業秘密而定。如果未進行合理的保密措施,競業禁止條款可能有適法性的疑慮。不過張憲瑋說明,競業禁止條款確實可作為補強營業秘密保護的有效手段,但畢竟屬於限制員工工作權的行為,應經審慎評估規劃後施行。

張憲瑋提醒,企業併購後應掌握六大保密關鍵,以維持競爭優勢:第一,被收購公司營業秘密資料的盤點;第二,被收購公司合理保密措施;第三,收購公司的合理保密措施;第四,離職員工保密議題;第五,供應商保密議題;第六,競業禁止合法性。

併購路上必經關卡,公平會不卡關

根據現行公平交易法規定,兩間公司進行合資或共同經營符合一定門檻時,都必須「事先」取得公平會同意,現行法律不允許「先交易,後申請」。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劉又銓表示,此類案件送審時,除了需提供交易計畫、過往數年各主要產品詳售銷售額等重要營業資訊,也必須分析交易案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公平會本身也會使用經濟分析工具,與國內外產業資料庫輔助判斷。

劉又銓指出,在現行法規規範下,只要其中一方參與公司市占率超過 25%,或營業額超過 150 億元,即有可能進入公平會審查。去年公平交易法有大幅度的修正,在併購審核的環節,主要的變動包括申報門檻計算方式,明文規定關係企業的營業額也要一併算入;此外,公平會審核期間延長,從最長 60 天改為 90 天,對企業的影響甚鉅,企業在進行併購計畫前,應對此一重要議題詳細規劃,並諮詢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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